大专法律系的毕业论文(实用8篇)

投稿:小范

大专法律系的毕业论文 第1篇

在心理学中,意志是指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其行动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人在反映现实世界的时候,不仅对现实世界有依据其主观思维的认识,而且还会对它们形成一定的情感体验,并且在自我认识和情感的支配下有意识地去改造客观世界。这种最终表现为行动的,积极要求改变现实世界的心理过程就构成了心理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意志过程。 意志与行为有着不可忽视的密切关联:意志引导行为。这种引导又体现在两个方面:发动与制止。发动就是推动人去从事达到预定目的的所必需的行动;制止就是阻止不符合预定目的的行动。 由此可见,如果没有一定的意志因素,行为也就失去了根本的心理支持,那么这一行为就不成为我们刑法学上所谈论的行为,因此也不会导致对此行为的刑事非难。

依照刑法学传统,罪过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它以故意和过失为内容,所以我们分别讨论一下意志因素在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中的地位。

1、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心理的意志因素具有两方面特征:希望和放任,其表现为意志对行为的发动作用,在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一个人仅有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的认识而没有形成犯罪的意志,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便不可能自觉的确定行为的方向、步骤、方法,导致此种行为的事实。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指出:决意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决意不履行法律命令的行为,就表明积极的恶的意志,就是故意, 可见故意心理是在积极的恶的意志的推动下而转化为现实中刑事非难的罪过心理的,它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具有决定的、主导的作用,是联系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的桥梁纽带。总之,意志因素是在认识的基础上,将人的心理外化到客观世界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意志是故意成立不可缺少的因素。

2、过失心理状态下是否存在意志因素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不休。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对过失犯罪作了规定,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由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上规定的过失有两种:(1)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于自信的过失。

大多数学者将疏忽大意看作是这一过失心理的意志因素,但是笔者认为,意志的存在是以认识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其认识因素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的危害结果是没有认识的,既然没有认识有何来的意志呢?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疏忽大意的过失心理中既无意识又无意志呢?这显然与过失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相矛盾。对此陈兴良教授认为过失犯罪心理过程是有意志参加与意识和无意识交错活动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除个别冲动行为外,找不到完全没有意志的过失犯罪。 因此笔者认为,疏忽大意并不是这种过失心理的意志因素,而是行为人的一种潜意识的`表现,这种潜意识导致了行为人的认识能力低于社会认可的正常标准,从而做出了与一般人的意志内容相反的决定,在这种决定(实际上也就是意志因素)的引导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相同,笔者认为轻信同样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的意志因素,它只是导致行为做出错误判断的一种潜意识,在这种潜意识的指引下,行为人做出了与防止这一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决意相悖的选择,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意志因素在这里也是不可忽视的,它间接地在整个的过失犯罪的过程中发挥着作用,并最终成为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基于此笔者认为虽然在过失犯罪中意识与意志因素的表现没有故意犯罪表现得那么明显,但是其在过失犯罪中的存在与作用的发挥是不可否认。

大专法律系的毕业论文 第2篇

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本质上要求全国各部门协调一致,相互统一,然而由于各行政主体的趋利性,也使环境保护和治理难于协调和统一。

一、行政执法趋利性的表现

良性的行政执法,会使得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相对人利益、第三人利益等达到一个理想状态。但在现阶段,许多机关的行政执法都带有一定的趋利性,即在行政执法中优先考虑的不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利益,而是行政机关自身利益,其具体表现为:

(一)行政相对人分级并区别对待

可以分为三种不同情形:第一类情形具体就是将行政相对人分为几个不同的等级,如国家利益、机关利益、个人利益等。然后本着国家利益至上的等级主义观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过分强调国家利益高于地方和个人,这样势必会导致集体利益或个人利益的损害。第二类情形就是以行政机关自身的利益为准,针对同一类行政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措施,以期达到对机关利益的保护,甚至是简析环境法律的发展对打着机关利益幌子的机关领导个人利益进行保护。第三类情形是地方机关,利用行政执法行为,作为自己增加政绩的工具,而不考虑本身此种行政行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将行政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所谓“有利抢着办,没利看着办,麻烦拖着办”

可以分为三种不同情形:第一类情形就是地方的行政执法机关,不顾法律规定,或者绕过法律或者无视法律,在本地区擅自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这些法规存在的目的就是为自己设定权力和免除责任,甚至明确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类情形是将执法行为同罚款这个行政处罚行为直接挂钩。交过罚款之后,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都成为了合法行为,罚款就是一个“洗白”违法行为的途径,是冲破法律大门的“破城锤”。而罚款在行政机关的角度,俨然成为了创收的手段。第三类情形就是执法交叉情形非常严重,对某些可以得利的违法行为,多个机关争相进行执法,而对某些棘手的违法行为,则是互相推诿,无人执法。

(三)行政执法过分注重眼前利益而不重视长远利益

不少行政机关在其行政执法过程中,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只看当前而不顾以后。这与我国官员在某个地区任期的时间不无关系。任期之内,有经济利益,能让自己管辖地区的经济水平上升,就不顾行政行为可能带来的相关理由。或者,对某些会损害长期利益、将来利益的行为,只要其现在有直接的利益,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行政执法不到位,行政处罚不给出。

二、环境执法中的趋利性

我国的环境执法部门,如环保局等都是行政机关,虽然国家对环境理由非常看重,也出台很多相关政策,但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上述的行政机关趋利性带来的不良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行政相对人分别对待

如同上述的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趋利性的第一条所述,环境执法行为也存在相关情形。比如,某些案例中可以看到,环境行政机关针对某些要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行为,由于此行为关系到机关领导的相关利益,就不予处罚。

(二)擅自出台不合理环境政策

即环境机关,不顾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在本地区出台特殊的环境法规,导致本地区的企业个人,也无视国家环境法律,仅仅根据地策略规进行生产,最终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相关理由。

(三)将排污费作为创收手段

环境执法中,征收排污费是重要的一项。在一定限度内的排污行为,可以通过征收排污费,对其加以限制。

(四)环境违法行为交叉执法

针对同一个环境污染行为,如果有利可图,多个执法部门都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而若涉及掏钱出力的应承担环境责任的行为,则谁都不愿管,甚至出现管理真空。

(五)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地方公共权力机构仅仅考虑自身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整体利益、国家利益。

三、环境执法趋利性解决途径

针对上述的种种环境执法的趋利性引发的不良执法行为,在此讨论几点应对措施:

1.加强依法行政,明确环境执法权归属。依法行政是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转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当然体现。环境执法也是如此。环境执法机关应该大力加强对环境执法队伍的依法环境法律的发展的行政宣传力度,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强化对环境执法行为的监督等。

2.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一种法制监督,是介于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之间的一种监督方式,可以有效制约环境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建立环境行政处罚的信访制度。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个人或企业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有关国家机关针对环境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申诉。

3、依法严惩违法环境行政行为。针对某些违法环境行政行为,必须加以严惩,如果不对此类行为进行惩戒,则针对环境执法就缺乏监督就名存实亡。前文所述的行政行为,都是由趋利性导致的,而此种趋利性由于人本身的思想道德水平不足等理由是必定存在的,必须依法对其严惩。

四、小结

行政法的理念在于通过行政行为使得各方的利益达到一个合理的状态,而执法行为的趋利性导致了这种状态的不正常不合理不平衡。这种趋利性在现阶段仍不可避开。我们应当合理利用法律法规的制定,政策的实施,使得环境本身和社会发展合理制衡。

大专法律系的毕业论文 第3篇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减刑建议等。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到实地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大专法律系的毕业论文 第4篇

关键词:电大开放教育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写作问题

一、电大开放教育中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写作问题

由于电大开放教育中所采用的学习方式是以现代教育技术为主、面授为辅的方式,由此学生与教师面对面的互动时间较短,教师无法实时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对于毕业论文的写作情况缺乏有效的指导,可以说这是导致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写作出现众多问题的直接原因。不同年龄、不同工作学习经历的汉语言文学毕业学生而言,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所掌握的理解能力不同,其学习的效果和质量也不同,因此在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也不同。当前要全面提高汉语言文学毕业生毕业论文写作的质量,其根本在于梳理总结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如此才能够对症下药优化毕业论文写作质量。

1.学生对于毕业论文写作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电大教育采用宽进严出的办学方式,并且所有的课程学习可以在3~8年完成,学生可以随时随地接受远程教育,完成学分选修。但是从根本上来说,这些学生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较为丰富,其在日常的一些学习时间会被其他的各项工作、交际等取代,这直接导致学生对电大教育抱有一种错误的看法,特别是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具有偏见。例如,汉语言文学专业是一门平时学习靠积累的学科,汉语言各个专业课程学习的情况并不是仅仅依靠一个考试考核成绩可以检验的,而汉语言文学的毕业论文却是需要学生调动其平时的知识积累,发挥文学审美能力、文学评论创造能力等完成论文的选题、论文材料的收集以及论文的写作。而事实上平时学生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产生了错误的看法,使得其并未能够正确地认识到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的积累性特点。导致在最后的毕业论文写作中,学生完成论文时无从下手,既找不到要写的论题也不知道如何下手挖掘。与此同时,这些错误的看法使得学生认为汉语言文学专业论文写作也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此没有提前积累材料,准备论文写作。而在短短的一两个月内想要完成一份有分量的毕业论文,更是使得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写作漏洞百出的重要原因。

2.学生未能掌握汉语文文学专业毕业论文写作重难点

毕业论文写作是一项工程量较大的实践活动,同时也需要调动各种学习资源、教学资源,才能够正确认识汉语言毕业论文,完成科学的论文写作。但是事实上,当前电大开放教育中汉语言文学的毕业论文写作的相关指导课程并不是强制性的有学分要求的课程,其仅仅是一种参考指导的课程,而电大学生因为自身的学习时间限制等,使得学生不能够真正地完成对毕业论文写作是什么、怎么展开毕业论文写作这样问题的探究,在真正展开毕业论文写作中面临众多问题。第一,毕业论文的论题选择不科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作为中国语言文学类的根本,蕴含着上下五千年的文学内容,也闪烁着一些耀眼的文学著作、文学明珠,而这些内容刚好是没有接受过汉语言文学本科教育的人都普遍掌握的知识。如大多数人都知道《红楼梦》、李白的豪放诗,因此由于学生平时没有积累文学知识,没有展开独立思考,则在最后论文定题目的时候,会直接选择自己熟悉的论题,但是这类题目范围较大,使其无法在一个本科毕业论文中清晰地概述这些内容,使得自己的毕业论文没有实质性内容。第二,论文题目的制定缺少独创性。电大汉语言文学毕业生在平时的教育活动中缺少自主创新性教育,学生仅仅需要照搬教材内容完成汉语言文学知识的学习即可,因此在论文的题目确定过程中,学生往往从知网等文献网站中直接抄袭一个题目作为自己的论题,其中所涉及的论文内容也仅仅是对于别的学者的研究的重新阐述,整体上缺少创新性。第三,未能掌握毕业论文的写作流程和规定。对于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程序而言,首先展开开题报告写作,确定自己的写作方向、明确写作的重难点,其次是经过文献资料、数据等的收集,编写文献综述,如此才能够站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念,让自己的毕业论文具有可读性和文学价值。但是事实上,电大专业学生仅仅是确定论文题目就直接开写,并没有收集文献资料,因此整个论文即便是自己独立创作的,但也可以看出是对于前人研究的浅薄复述而已。第四,论文的写作格式不标准。对于大多数的电大专业学生而言,其论文写作不仅仅是文字内容,更重要的还有格式要求,如此才能够让整个论文更加简洁明了。但是不少学生对于电子文档的操作还不够熟练,不会自己调格式,不懂得生成目录格式。

二、电大开放教育中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写作指导的优化措施

在电大开放教育中,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论文对于考核学生学习能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分析其所面临着的写作问题,可以窥视电大开放教育现存的教育不足。因此电大开放教育必须以毕业论文写作所反馈的问题作为切入点,做好专业教育指导。

1.将毕业论文指导当作教学重点

将毕业论文的写作指导、平时的资料收集以及小论文的写作当作是平时的教学考核所在,由此才能够从根本上树立学生对于毕业论文的正确认识。如在展开现代汉语教学中,教师所布置的学期作业为要求学生能够展开现代汉语教育的毕业论文的拟题,并且初步形成论文的写作大纲,并将这些作业邮件传给教师。由此提升学生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正确认识。即该专业是需要平时的积累学习,展开思考探究的,而非完成课堂作业即可。

2.要求学生注重写作教学积累

在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论文写作中,学生的论文写作思路混乱,不能够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主要与学生平时的学术素养不高以及论文写作能力不高息息相关。因此在电大教育过程中,学校和专业课教师要提前做好学生论文写作的指导管理。如训练学生完成资料的收集、撰写文献综述等能力。同时还要从根本上提高学生对于电子文档的应用熟练程度。

3.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展开专业化的指导管理

毕业论文写作是有一定的流程的,学生要先选择导师,确定论文方向,展开论文题目的确定,明确自己的写作意义,然后才开始收集资料、开展研究、尝试写作,更改成稿。而这些都需要教师展开专业化的把关指导。如确定时间节点,让学生展开自主选题,明确自己的方向,并且与教师展开各种形式的交流,由教师把关该题目方向是否正确,同时教师的指导还要对学生有所启发,让学生能够开拓思维展开独立探究学习。其次,教师要展开对学生的分类指导,在论文写作之后有的学生是论文的内容不合格,有的学生论文的格式不合格。而针对不同问题的学生,教师必须展开分类指导,与学生保持更为密切的联系,对其毕业论文写作情况展开跟踪分析,避免出现毕业论文抄袭等违规现象的出现。

4.完善毕业论文教学支持服务体系

完善毕业论文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指导教师毕业论文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的培训,重在做好论文教学资源建设和加强对论文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在实现专业教学资源建设的基础上,结合我校毕业论文工作实践,制定一些针对性较强的指导性的文件,提供辅导材料、课件等教学资源,并将这些资源放在分校教学平台上,供学员下载和学习。此外,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既要从宏观上着眼,又要从微观上着手,把论文指导的资格培训和常规的专题培训结合起来,把网上培训和面授培训结合起来,定期针对毕业论文中出现和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集体研讨,从制度层面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指导方案。

大专法律系的毕业论文 第5篇

对于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毕业论文是整 个学习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是运 用所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研究和探讨 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也是综合考察运用所学 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实际操作能力的 一个重要手段。毕业论文的成绩与能否毕业及 获得学士学位直接关联,撰写毕业论文还有利 于培养学生综合地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 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使学生受到科学研 究工作或设计工作的初步训练。加强毕业论文 这个教学环节的管理,对顺利完成毕业论文写 作、提高论文成绩、提升各项能力是十分必要 的。电大本科工商管理专业自2000年开办至 今,针对专业特点和电大成人在职教育的要求, 重视实践教学,在毕业论文教学中取得了不少 的经验和成绩,但还是存在一些管理问题。因此,本文从当前福建电大工商管理专业的实际 出发,分析毕业论文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四全管理角度提出几点建议。

―、存在问题

(一)毕业论文成绩欠佳 毕业论文的成绩是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 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标志,是本教学环节质量的 最终体现。电大毕业论文成绩是综合考虑以下 几方面完成情况而定的:课题要求、选题、实 用性、科学性、专业性、可行性、分析研究方 法、观点、材料、论证、结构、格式及答辩等。 论文成绩实行三级审核制,即分校、省校、中 央电大或联办高校三级审核。近几年福建电大 本科工商管理专业毕业论文情况如下表,

据表中数据可见,大多数送审论文达到本 科毕业论文要求,说明各级教学部门能按规范 化要求和程序进行工作;但还有一些不合格论 文出现,且优良论文不多,这反映出论文指导 与审核中存在着漏洞,要求加强教学管理和提 高论文指导水平。

(二) 毕业论文教学过程管理欠严格

电大本科工商管理专业开办有十几年,在 毕业论文教学方面己积累了不少经验,形成了 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如制订系列的 实施方案与实施细则、组成各级领导和专业骨 干教师构成的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和指导小组、 逐步完善的福建电大实践教学网络管理平台等 等,每轮的毕业论文教学能有序地进行。但还 是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一是有人认为电大毕业 论文管理与社会上某些学校相比太过严格,从 态度上不重视过程管理,工作上应付了事,放 松对学生的指导与督察,指导过程记录简单, 甚至对抄袭现象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二是根 据综合实践环节教学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与工 作流程的要求,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申报时间 为开学第二周,但有的教学点未及时申报或未 经审查草率申报,造成选题不当或过于陈旧, 导致写作后再返工,甚至送审时被定为不合格 论文。三是学校于2006年制定《福建广播电视 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行款格式要求》,但不 少送审论文格式仍不规范,写作态度不认真。 四是在成绩的评定中送人情分,审查也不够严 格。教学过程管理的不严格,不利于毕业论文 教学的正常进行,也最终会导致论文质量下降、 甚至学生不能顺利完成学业。

(三) 相关部门与人员对毕业论文的重视度 与教学水平有待提高

在福建电大,省校、分校、工作站成立专

(四)毕业论文现代远程教学管理方法运用 不够理想

目前,福建电大运用现代远程的教学教务 网络,建立了实践教学网络管理平台,己形成 人-机-网络的多级管理系统,使毕业论文教学 管理更加有效有序。但在具体运作中仍存在着 一些不够理想的地方,一是指导教师申报、选 题审核不够及时、完整;二是虽然针对指导教 师在不同教学点多处指导导致论文指导超篇的 问题,毕业论文管理平台对指导教师指导总篇 数进行控制,指导超篇系统自动封闭对该教师 指导资格的申报,但个别教师冒用他人申报则 无法识别;三是虽然每个学期都进行毕业论文 终审情况的质量分析并全省公布,但对毕业论 文的事后分析还做得不够细致、深入,反馈工作也不够到位;四是虽然学生毕业论文写作过 程有做记录,各过程稿存档,经统计,全省已 组织工商管理专业综合实践环节的11个教学 点,均己建档,但对这些资料的分析应用不足。 现代远程教学管理方法在毕业论文环节中的应 用有待进一步创新与完善。

二、运用四全管理提高毕业论文教学水平 与质量

所谓四全管理,即全面质量、全过程、全 员参加、全面综合运用各种有效的现代管理方 法。在工商管理毕业论文教学过程中进行四全 管理,就是从这四个方面着手,加强管理,提 高教学水平与质量,具体如下:

(一) 全面质量管理

在质量管理中,质量包括产品质量与工作 质量,就是产品或工作的优劣程度。工作质量 是产品质量的基础与保证,产品质量是工作质 量的体现。在毕业论文教学中,产品质量体现 在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以及在写作过程中所收 获的经验与能力,以论文成绩作为衡量质量高 低的指标;工作质量就是涉及毕业论文环节的 各项教与学的工作有效性,是否按规范化程序 和要求进行,毕业论文的合格率可以作为评价 工作质量高低的指标。因此,在毕业论文教学 环节中,树立全面质量的观念,要提高论文成 绩及优良率,更要做好论文组织与交流、指导 与写作、监管与审查等工作,把好工作中的各 道关口,提高工作质量也就是提高产品质量。 而且只有首先提高工作质量才能保证产品质量 的提高,即只有以提高教学管理工作质量为基 础,才能提高论文成绩即产品质量。

(二) 全过程管理

从毕业论文教学的计划、组织开始,到实 施、监管、审核及反馈,每个步骤都要按照规 范要求操作,树立“后道步骤是前道步骤的用户”的观念,不做好前道步骤就不能进行下一 步,步步把关,而不是最后把关,这样,才能 保证毕业论文教学过程的每一个步骤顺利进行, 不出现返工、“废品再造”的情况,最终取得 合格、理想的成绩,学生学业得以如期完成。 从论文写作过程来看,一般包括选题、收集资 料、拟写提纲、撰写论文、定稿、答辩等步骤, 学生、指导教师与相关部门要重视选题关、材 料关、时间关、格式关、答辩关的掌控。选题 时,忌空忌大忌陈旧,应结合当前工商管理的 实际、本人实际,考虑务实的、有创新的、有 一定深度和广度的选题,并及时申报审核,经 审核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写作。收集资料应针对 选题、写作的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参考近期、 有学术价值的书籍、论文、原始资料等,且数 量不宜太少,量的积累才能有质的变化。论文 写作非一蹴而就,前后历经多道步骤,“偷工 减料”难成正果,而且学习任务是有时间限制 的,因此,做好写作计划、按时完成写作任务 是十分重要的。格式是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之一,论文以规范格式呈现,也反映出写作的 态度和科研的基本素养,因此,学生、指导教 师和相关教师人员应该了解格式要求并按此调 整论文、审核论文。答辩作为学生论文写作的 最后考核,应该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事前准备 不能忽视,学生要做好答辩准备,答辩教师也 应在了解毕业论文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符合本 科专业水准的问题,答辩过程中既严肃认真又 要善于倾听、启发互动,让学生充分发挥,真 正考察学生的学业情况和毕业论文的真实性。

(三)全员管理

毕业论文教学环节不仅仅是学生、指导教 师和教学部门参与,必须是系统协作运作,充 分调动各方配合才能做好这项工作。提高毕业论文教学质量和水平,要树立全员管理的思想,领导重视,教学教务技术等相关部门配合,专 业管理教师、指导教师、学生共同参与。从学 校和相关部门来说,应该承担相应的职责(在综 合实践环节实施方案等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为 教学提供优质服务。专业管理员通常是学生入 学后的“第一”导师,与学生的交流和关系密 切,协调教学与其他部门、学校、学生、教师, 提供教学支持服务等工作,在毕业论文教学过 程中是组织者、计划者、监督者,在学生与指 导教师之间承担着中介联络的作用,因此,专 业管理员的责任心、专业素质、工作能力、协 调能力等等,对毕业论文教学环节是否能顺利 开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指导教师是学生论文写 作过程中的导师,直接影响到毕业论文质量的 高低,为保证毕业论文教学的正常实施,应该 由省校与分校及教学点共同建设一支相对稳定、 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定期开展培训与 交流活动。学生作为毕业论文的实践者,首先 应该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明确进行毕业论文 教学环节的目的和意义,然后,在学校和老师的指导下,认真完成毕业论文中的各项学习过程。

(四)全面综合运用各种有效的现代管理方法 电大的教育形式和特点、学生的多样性决 定了电大毕业论文教学管理的复杂性,因此, 探讨运用各种有效的管理方法来加强毕业论文 教学活动是必要的,在己有的教学管理系统中 运用多层次、多级、多样的管理方法是符合现 实需要的。人-机-网络构成的管理系统还应进 一步完善和运用,如事前管理,提供选题等更 多的帮助;事中管理,増加写作过程的记录和 提示学习计划完成进程的功能;事后管理,对 毕业论文完成情况的分析、反馈,优良论文的 展示及不合格论文的剖析等等。

大专法律系的毕业论文 第6篇

国际上许多法律均习惯将遵循企業主委托,负责完成企业日常经营的人称之为经理。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任何一部法律对经理一词进行明确定义,但在《公司法》和《劳动法》中均涉及到了经理的概念,而由于两者出发角度不同,因此使得在公司法和劳动法视角之下,经理解聘中存在适法冲突,因此解决这一适法冲突,是落实好经理解聘问题的必然举措。

一、公司法与劳动法在解聘经理和劳动者中的冲突

虽然我国尚未在《公司法》当中明确指出经理一词的具体含义,但根据相关法律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公司法》其实是将经理归属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当中,其规定在没有任何原因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解聘经理但是有关经理解聘的具体程序,以及后续的相关保障措施等在公司法当中并未明确体现。而在我国的《劳动法》当中,其并未将经理视作特殊人员,在人事权利、工作权利等各种权利方面均享受和普通劳动者一样的待遇,因此如果存在不正当解聘经理的行为,作为“劳动大军”的一份子,经理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和公司保持劳动关系。从而在公司法和劳动法的视角之下,在解聘经理方面产生了明显的适法冲突。而解聘经理时究竟应该遵循劳动法还是公司法,这也成为当前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

二、产生公司法与劳动法视角下经理解聘冲突的原因

(一)法律地位因素

在公司当中,经理所享受的法律地位具体而言指的就是,其在公司当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以及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公司法》在经过修改之后将优先公司和股份公司分别归属到可设和必设机构的泛舟当中,同时在《公司法》当中有关经理的相关事项均和董事会等列在统一篇目当中,指出公司在确定法人代表时可以任命经理充当这一角色,因此在《公司法》当中经理的法律地位基本等同于公司机关。

但在《劳动法》当中将经理和其他不同劳动者视作同一主体,不存在特殊性,经理也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一方,但鉴于其需要向企业主负责,因此在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当中,选择将经理划分至雇主领域当中,认为经理属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负责直接管理普通劳动者,而普通劳动者需要接受经理的管理。因此在《劳动法》看来,在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当中,作为公司机关的经理,和普通劳动者既相对又统一,经理一方面是劳动关系中与普通劳动者相对的一方,另一方面其本身也是普通劳动者中的一员,因此在劳动法和公司法当中,经理解聘出现了适法冲突。

(二)解雇制度因素

如果将经理视作公司机关,则解聘经理应当归属于公司法的范畴当中,但如果只是将经理视作普通的劳动者,则解聘经理更适用于劳动法。从根源上来说,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公司法,均起源于民法,其在最开始的时候将适用于企业家的法和适用于劳动者的法分别定为公司法和劳动法,因此在民法当中,劳动关系有很长一段时间等同于雇佣关系。但现如今在公司法当中,调查对象仍然是平等的主体,但在劳动法当中,调查对象主体并不平等,其核心本位不是劳动者而是社会利益。在公司内部治理当中,解聘经理作为其中至关重要的一项组成部分,其解聘的根本目标在于保障公司能够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因此解聘经理始终和公司的治理需求紧密贴合。

但在劳动法当中,对于解雇的保护制度则与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劳动法中认为国家法律约束和限制着解雇权利,但其仅仅只是约束和限制企业主和雇主,并不对劳动者本身起到约束和限制的作用。因而我们可以看出,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与社会法当中保障生存权原则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虽偶有争议但本质上来说还是对企业主和雇主进行经理解聘方面的权利限制。简单来说,公司法中解聘经理是出于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的目的,而劳动法中解聘经理则是需要重点考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二者在解聘目标上大相径庭,进而造成了适法冲突。

(三)解雇事由因素

现阶段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规定董事会可以无因解聘经理,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且董事会也无需进行任何解聘说明的情况下便可随时解聘经理,这与公司一直追求的经营高效率要求相符合。但如果公司在解聘经理中出现提前结束雇佣关系的情况,则其可以无因解聘经理,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出于企业主与经理之间存在一种委任关系的角度出发,作为委托经理负责管理企业日常经营的雇主或企业主,可以随时撤销对经理的委托,因此即使在无因情况下也可以解聘经理。

但在我国的《劳动法》当中,对于当前的解雇条件有着明确限制,因此并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无因解雇,通常情况下,企业主会在与经理相互商议的情况下解雇经理;而由于经理本身出现了工作过失,譬如收**赂、滥用职权或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出现重大损失,即可解聘经理。另外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了法定的解雇事由,《劳动法》规定企业主和雇主可以解聘经理,但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解聘经理,必然存在具体的解聘原由,也就是说无因解聘在《劳动法》中并未得到支持,甚至存在禁止的意味,如果企业主或雇主无任何正当理由解聘经理,则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法与劳动法视角下经理解聘适法冲突的解决路径

(一)需要统一明确劳动法主体

由于在公司法和劳动法当中,对经理这一劳动主体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进而导致解聘经理中出现适法冲突,因此有必要对经理进行重新定义。在此过程中,笔者认为可以将经理普通劳动者的身份以及法律地位排除在外,使得经理的自身属性可以与劳动法相分离,进而可以不必再使用劳动法中的保护方式对经理解聘进行保护。目前德国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尝试将经理等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从雇佣劳动者范围内剔除,譬如德国在其本国的《劳动法》当中规定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和规定章程,委任经理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合伙人,则经理并不属于公司雇员,因此在解聘经理时无需按照《劳动法》中对解雇经理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限制。经理本身作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将其视作公司当中的普通劳动者确实有些不妥,因此将经理以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普通劳动者的范畴当中排除,也是有效解决公司法和劳动法视角下解聘经理适法冲突的一大重要途径。

大专法律系的毕业论文 第7篇

关键词:PDCA法;毕业论文;教学模式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是大学四年教育的最后一个教学环节,是对教学成果的总检阅。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过程应是系统运用掌握的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锻炼过程,是学生四年学习成果的展示过程,也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教师综合素质的展示平台。本科毕业论文是大学本科教育的核心环节。

但是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造成生源质量下降、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科研仪器更新不足等现象,同时由于指导教师和学生对毕业论文重视不够,这都严重影响了毕业论文的质量。

一、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环节面临的问题

1.学校管理层面

过程管理不到位。学校制定有毕业论文总体管理规范,但由于学科专业数量多,各专业特点不尽相同,造成相应内容不够细致、可操作性差。同时由于存在执行不严格的情况,因此缺乏对毕业论文过程可行、有效的监管。论文成绩由答辩分数和论文评阅分数组成,缺乏前期准备、开题、实验操作能力和中期检查等过程评价。论文答辩流于形式,没有引入淘汰机制等。

教学资源短缺。学校给每名本科生提供的毕业论文经费有限,显然不能满足创新性科研实验的开支。

实验硬件不足,实验设备数量增长的速度滞后于学生数量增长的速度,难以保证每位学生都能及时从容地进行细致的实验和数据的获取;另外部分实验设备价格昂贵、操作复杂,需专人专岗操作,禁止本科生实践操作,他们得到的只是最终的数据和结论,也就无法得到应有的实践锻炼。

2.教师方面

师生比不合理,毕业论文缺乏有效的全程指导。每年一个导师必需指导10个左右本科毕业班学生,由于导师同时还要上课、承担科研课题、指导硕博士研究生,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很难对本科毕业生进行因材施教、个性化指导。

在毕业论文选题和具体实验、数据分析等指导工作中无法做到人人兼顾,部分导师则把任务分派给不具备指导能力的硕士研究生,因此很难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

3.学生方面

精力投入有限,态度不够认真。本科毕业生很少去了解本学科发展的现状、趋势,对毕业论文的选题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遇到困难不是积极主动地自主寻求解决方法,而是过分依赖导师或网络资源。而且,毕业论文环节开始的时间是大学四年级第二学期,而在这段时期学生面临着就业和考研等各方面压力,很多学生把就业和考研作为当务之急,认为只要找到工作或考上研究生,学校在就业率和升学率等硬性指标的压力下,就不会因为毕业论文质量的问题而不让他们按时毕业。这种心态导致了学生普遍对毕业论文工作不够重视,部分学生实际投入到毕业论文工作中的精力和时间都极其有限,甚至敷衍了事。这也成为毕业论文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

二、PDCA项目实施方案及实施计划

1.项目研究的内容、目标

PDCA原是企业工作质量循环管理方法,其目标是为了提高系统管理的质量和效益而进行的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和处理(Action)等工作循环的方法。PDCA 循环分为四个阶段,其中计划阶段是分析现状,找出主要影响因素,确定方针、目标以及活动计划;执行阶段主要是指进行必要培训,大胆放权,让执行者自主行事,实现计划中的内容;检查阶段是总结执行计划的情况和效果,找出问题;行动阶段是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形成制度标准。未解决的问题反馈至下一循环P阶段进行解决。PDCA方法的主要特征如下:首先是这四个阶段是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各阶段可以存在交叉,但先后次序不能颠倒;其次是周而复始、连续循环,其中处理阶段是推动循环不断深入发展的关键;第三是环环相扣,在循环中提高。每次循环都完成一定的预定目标,未解决的问题作为下次循环的计划,实现工作质量和管理效益不断地提高。

PDCA方法符合“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是质量改善的科学程序,不仅能用于企业管理领域,也能应用于教育管理领域。将PDCA方法应用于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管理,能够将以往经验性的工作方法转变为现代科学管理的方法,增强管理的科学性,使毕业论文教学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的质量得以不断改进和提高,进而从根本上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和管理工作的效能。

2.具体工作计划和分工

计划阶段。论文指导教师应该根据学校毕业论文工作总体管理规范的质量要求和时间安排,因人而异地制定学生毕业论文计划。论文指导教师应该事先充分与每个被指导学生进行沟通,与学生共同制定毕业论文计划,确定论文的目标、任务、时间、要求、应变措施等要素。计划工作在不违反学校对毕业论文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的前提下,尽量兼顾学生考研、考公务员、应聘等实际需求情况。

执行阶段。论文指导教师应对学生执行毕业论文计划的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督促,鉴于目前大部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欠缺,不能被动地等待学生来找自己答疑,更不能对学生放任不管。应该定期召集学生进行会议交流,解决学生执行计划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并针对学生不同的能力特点,在论文选题、资料查找、方案设计、数据采集、方法选择、写作技巧等方面给予学生必要的帮助。

检查阶段。在毕业论文教学环节和执行过程中有一些关键点如论文选题、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实验操作、数据处理、初稿完成、修改稿完成、论文定稿、答辩准备等,这些关键点构成了毕业论文检查阶段的重要检查点。论文指导教师应在毕业论文计划中对学生明确这些关键检查点及其检查时间、检查标准等,使学生做到心中有数,在学生执行毕业论文计划的过程中可以进行自查、互查和教师抽查。

行动阶段。论文指导教师根据检查阶段的反馈信息,寻找学生在毕业论文实际执行阶段的不足之处,分析造成执行结果与计划产生偏差的原因,与学生共同制定消除偏差的措施。在此基础上,对上述措施的执行制定计划,指导学生执行这些计划,并在执行的过程中进行检查。如此不断进行四个阶段的反复循环,论文质量获得不断提高。

三、毕业论文PDCA法教学模式探索

基于上述计划分工,在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2009级和2010级学生毕业论文管理工作中推行PDCA循环管理法,促使学生毕业论文质量有明显提高并进行书面经验总结推广,形成管理标准。

实践教学措施如下:

1.奠定毕业论文计划执行基础

大学四年的教学期间,通过定期组织学生与专业课老师互动座谈会、学术交流会、讲座等方式,使学生了解各个专业老师的研究方向、研究项目等内容,培养学生对不同专业方向的研究兴趣,进而选择参与专业教师的研究项目,逐步建立导师制培养模式。

大专法律系的毕业论文 第8篇

摘要 传统的形式推理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受到许多法学家的推崇,在法律适用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漏洞、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很多案件中,既定的法规与推理模式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实质推理便在这样的情形下应运而生的,而且发挥出其强大的功能。本文对实质推理的理论进行了详细介绍,涉及实质推理的概念、特征、优点等各个方面,同时结合实质推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现状,为实质推理的进一步推行和发挥作用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 实质推理 司法实践 自由裁量 司法公正

一、实质推理概述

(一) 实质推理的概念

实质性推理是指通过对法律及案件事实的综合分析与评价,以一定的价值为指引进行的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对法律展开的推论。 实质推理是在形式推理无法找到可以适用的规范时,依据价值判断寻找大前提的过程,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推理,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类疑难案件也能提供更好的指导。

(二) 实质推理运用的情形

(1)法律有规定,但规定过于模糊和原则性,以至于对于同一规定的引用可以提出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需要法官根据对法律的理解加以判断与选择;(2)法律有规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导致适用该规定明显不合情理;(3)由于立法漏洞,法律本身的规定互相矛盾,对同一具体情形存在两个互相对立的法律规定,同样需要法官加以理解与选择;(4)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必须处理的情形,而且没有先前的判例和相近的法律条文可以类推适用,只能由法官根据法律意图、价值判断等实质的理由推导出可适用的规定。

(三) 实质推理的特征

1.可适用范围较小。我国是传统的成文法国家,一直推崇法律法规而拒绝判例的适用。“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要求法官审案必须先依据现有法律条文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律规范出现冲突、适用现有规定明显不合理时才能采用实质推理方法。即只有不可能适用形式推理时实质推理才得以适用。实际上,实质推理作为形式推理的补充,在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如胚胎争夺案。最终就是直接参考伦理、情感、利益等价值因素对案件做出处理。

2.结论确定性程度较低。在实质推理中,大前提是法官综合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因素归纳出的原理或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前提的得出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其推论结果融入了法官的认知、情感和价值,渗透了法官的主观因素,因而法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认知能力在审判的最终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甚至出现了由于不同法官对同一法律条款作出不同的解释或推论而引起“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因此实质推理的结果具有强烈的主管色彩和不确定性。

3.在价值观念上追求合理。实质推理以法律理念、价值取向、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因素综合判断,有时甚至会照顾到特定群体的情感因素,突破法律条文的框架,真正做到情理法相容。胚胎争夺案中,二审法院将受精胚胎定义为含有家族遗传信息与双方父母有生命伦理上密切关联性的特定的物,同时,基于对双方父母“失独”之痛的情感考量,为其寄托哀思、精神慰藉等人格利益,判决双方父母共同享有胚胎的监管和合法处置权。这一判决在体现法律严肃性的同时,融入了人情与仁义,是对实质推理追求结论合理的体现。

(四) 实质推理的优点

1. 实质推理能有效地纠正形式推理的缺陷。形式推理由于大前提的固定性和推理过程的僵化性,不能对现实的变化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因而在促进实质正义,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我国的司法大环境下,法官对案件审理的首选是形式推理,通过形式推理对案件有一个模糊的初断,但是随着案件从起诉、调查、辩论等各种程序的依次进行,只要法官在其中运用了实质推理,就会对自己的处理意见有一个价值评价,一旦形式推理的结果不符合公平正义等实质性要求,就能及时对其进行修正。在我国,随着法学教育的高等化和专业化,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经过专门性训练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只要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待案件,就能关注到个案中形式推理是否有效,在无效推理的情形下自然也能运用实质推理对其进行修正。

2. 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方法。随着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变化,新的矛盾类型不断涌现,继而出现了各种新型的犯罪手段,但固有的法律由于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和法律稳定性的考量,不能事先对所有的情形都作出相应的规定,也不可能因为社会生活的一些变化便对法律进行调整。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法律漏洞和法律瑕疵十分明显,法律漏洞可以通过立法来弥补,但同时也需要严格的执法和守法来推动。具体来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尽管法律条文由于没有规定或者现有规定适用于个案明显不合理时,法官需要主动自觉运用法律推理,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提炼出符合社会公众价值观念的法律原则,以此为依据作出裁决,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迫切要求法官尽最大努力掌握法律推理的逻辑方法并善于运用该方法,使裁判结果的理由说明“有理有据”,以克服成文法的某些固有陷。

3.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我国一直实行依法治国的政策,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治国的基本方针,其中公平正义是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基本原则。从司法的角度而言,这些理念的落实不仅仅是一种维护秩序和追求形式正义上的价值,更应该在此基础上,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进而实现其实质正义的价值。以胚胎争夺案一审、二审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为例,两种判决都是没有错的,只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的角度不一样,但从结果的可接受程度和社会反响来看,二审的结果显然更有“人情味”,更能体现出法律对公民的关怀,更能体现出司法的实质公正。法律是冷冰冰的条文,它的作用是规范和惩戒公民的行为,但在今天的法治社会,要以法律来治理国家,就必须在适用法律时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实现真正的实质正义,实质法律推理便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一个关键步骤。

二、实质推理在实践中的运用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成文法国家,只有以规范性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才能成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同时,司法受到行政的干预过于强烈,法官处理案件不再仅仅秉持公平正义理念,相反作为一项职业,法官考虑到自己未来的发展与升迁,断案时越来越谨慎小心,只在既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内进行审理。法官审案就是单纯的寻找法条的过程,不敢越过法条的界限。面对法律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新型案件,法官往往不再依靠自己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理解做出公平合理的决断,而是直接请示上级法院处理或者层层申报最高院发布指导意见。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实质法律推理受到严格的限制。

刑事司法中,罪刑法定是一项古老的刑法基本原则,在定罪量刑方面直接排除了实质推理的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是刑法的规定,自由裁量空间很小。民商事领域中,社会生活迅速变化与立法滞后性这一对矛盾始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引入了案例指导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只是对形式推理实践缺陷的一项修正,并没有将实质推理真正地运用到基层司法实践中去。

三、完善实质推理在司法中的运用策略

(一)赋予法官适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在实质性推理过程中,最为关键与核心的一步便是由价值判断总结出大前提。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步骤的完成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进行了多年,法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已经普遍较高,因此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赋予他们适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能够在审案遇阻是自觉运用实质推理做出合理判决。这里便要解决两个问题:

1.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质推理的实现必须以法官得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前提,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的领域和范围很狭窄,而且受到外界主要是行_力的影响较大。首先,应当完善司法体制的建设,排除一切外部因素对司法工作的干扰。其次,鼓励法官对新型复杂案件进行实质推理,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掌握与分析的基础上,以实质公平的理念对案件做出合理判断,在现有法律框架综合考虑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公序良俗原则、当地风俗习惯等对案件做出判决 。

2.确定合理的限度。法官的自由裁量达到一个“合理”的标准是实质推理的关键步骤,以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为界,区分对待。对于民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准,不能达成合意的应当在两者之间做不断的调解与释明工作,以一方的意见另一方能消极的认同与接受,且不会对该方的生活工作造成影响与困扰为标准。对于刑事案件,法官要特别注意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使被告人的人权在被追诉的过程中得以保障,在此前提下,法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各项事实,做出与被告人的罪行最为相当的判决,即其自由裁量的结果应以足以惩戒被告人为限。

(二)促进实质推理中的语用学转向

法律推理与语言密不可分,法律推理不仅要借助语言来进行,而且法律推理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言说行为。法律语用推理是通过正当性论证寻找与特定情境的案件事实相契舍的大前提,进而推理出结论的一种推理形式。它在命题内容的基础上,加上语用力量,通过语用行为来表达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建立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影响并指引人们的行为。

法律语用推理强调主体间性,即主体与同样作为主体的他者之间的关联性与相关性。要求对内各个主体之间进行广泛的沟通与交流,尤其是听取被追诉人的意见,对外法律推理的结论应当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其次,法律语用推理对语境的依赖性很强,法律推理过程应当是一个动态的思维模式,需要在动态的语境下去理解和明确话语含义。 实质法律推理以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因素归纳出的原理或原则性规定为大前提,推理结论的不确定性较强,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较大限制,可适用范围较小。促进实质推理的语用学转向,将实质推理逐步转变为重视主体间性的动态的推理模式,就能有效地克服实质推理的缺陷,使其在司法实践发挥更为显着的作用。当转向后的实质法律推理真正深入到审判工作中时,冤假错案出现几率一定会大大降低。

现代社会,司法追求的目标已不再仅仅是合法性,司法活动承载了比以往更多的价值。司法活动不仅要实现公平正义,更要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在这样的背景下,实质推理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功能。本文重点介绍了实质推理的特征、优点,也针对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了对实质推理推广适用的一些建议,希望实质推理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能得到广泛运用并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