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优选24篇)

投稿:小范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1篇

致:____________公司:

兹有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根据我单位提供的附件所列材料,与贵公司联系,将此笔______款项,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百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

支付该公司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上情况属实,若由此引起纠纷,有我单位负责处理!

特此委托!

公司(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前者是以邮寄方式由收款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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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2篇

【关键词】委托贷款 银行 角色定位 法律风险

一、委托贷款的概念及法律关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委托贷款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银行)和借款人;包含三个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银行作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贷款中银行的行为实质是法律行为,应遵守《民法通则》中有关的相关规定。

二、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角色定位

委托贷款一向被认为银行仅作为受托人,仅负责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不承担贷款的风险,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因此该业务对银行而言,是一项没有风险的业务,但实际上,如果银行未能正确和全面履行其受托权利及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是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明确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

(一)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权利

1.银行作为受托人有向委托人和/或借款人收取手续费的权利,且手续费的收取不与委托人的利息是否收到挂钩。

2.银行有权利审查委托贷款用途。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根据《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3.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义务

1.银行要确保自身有接受委托人委托发放委贷的资格。《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根据2000年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应向人民银行备案,但此规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银监发〔2007〕56号)已经失效。

2.根据反_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必须审查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以防止委托人通过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违法活动,或者通过委托贷款将黑钱洗白。

3.银行有审查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合法的义务。(1)对委托人而言,委托人应是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目前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信用社、外资银行及其在华分支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除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委托人获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除外)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2)对借款人而言,借款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同时要注意对借款人的资格限制有2方面:①单位内设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借款人;②委托人是上市公司的,借款人不能是委托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4.银行有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的义务。

5.银行向委托人履行报告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99条和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因此银行应向委托人报告借款资金去向和借款人还款情况。

6.银行协助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利息和逾期催收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据此银行应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委托贷款利息支付给委托人。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逾期后,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频率向借款人进行贷款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如果委托人需要银行继续协助回收委托贷款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另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三、委托贷款诉讼中的法律风险提示

明确了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角色定位,在履行受托人角色过程中,银行应做好以下工作,防范风险。

(一)全面履行义务

银行注意委托人、借款人、抵押人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确保相关当事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签字用印等事项的真实性。应当充分了解合同中受托人义务条款,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义务、协助贷款回收义务等,避免因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二)做好协助催收工作

在委托贷款协议书中,一般约定受托银行应当“协助委托方做好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与回收资金转账工作”,但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在委托贷款逾期后,往往忽视甚至不履行协助催收义务,一旦出现纠纷,委托方往往以未履行协助催收工作为由要求受托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致使银行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三)有效规避时效风险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法律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即债权人未在两年内主张权利或虽主张过权利而未留下证据将面临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因此,委托贷款到期后,应注意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如发送催收通知或提讼等),并妥善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

(四)合理确定诉讼主体

根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即受托金融机构)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讼,贷款人不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讼。根据该批复,可从快速解决、利于诉讼等角度出发,合理确定诉讼主体。

1.由委托人提讼。即以委托人作为原告、银行为被告、借款人为第三人提讼,这种做法的有利之处在于:一般情况下委托人的诉讼请求都是针对借款人的,如银行及时履行了委托贷款协议中的协助催收等义务,则无需承担任何诉讼风险,仅需在庭审中对贷款事实、利率、利息计算等配合法庭审理作出专业解释即可。

2.由银行提讼。目前银行委托贷款逾期后发生纠纷的案件中,基本都采用这种做法。实践中,如因客户较强势或不愿涉诉等原因,必须由银行提讼的,则银行可以配合,但在诉讼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律师选聘。可采取以下两种做法:一是要求委托人自行选聘律师,并与其就事项、权限、费用支付(由委托人支付)等问题达成一致后直接签订《委托协议》,后由委托人再向受托银行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并将上述《委托协议》作为附件),表明“该律师系由委托人选聘,已与委托人达成协议,银行仅为方便诉讼需要,为该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因该授权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与受托银行无关”。二是由委托人、受托银行、律师三方共同签订《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后果由委托人承担,银行仅是配合诉讼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与人之间并无实质委托关系。(2)授权权限和期限。银行对外出具的此类授权委托书的权限均为一般,即代为(出庭应诉)、提交证据、接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授权期限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一般为授权书生效后半年。具体权限和期限也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确定。(3)授权委托书的出具。A、作为对外出具的具有重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授权委托书的用印必须严格执行银行有关签字用印的规定;B、对授权委托书中留白的地方必须加盖“此处空白”章或以斜线划去,同时,必须留存一份原件与贷款资料一起归档备查。(4)注意证据的收集保全。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协议、票据、催收通知等书面材料,应派专人专夹保管,业务结束后应及时归档,以备诉讼举证等不时之需。(5)关注贷款执行回收工作。无论是以委托人或银行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诉讼阶段结束后,受托银行仍然必须关注贷款回收情况,确认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后,将相关回款到账票据或《执行终结裁定书》一并入档管理。

3.管辖法院的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法明传〔1998〕198号1998年7月6日)规定“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人(即受托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委托贷款合同应尽量明确以银行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若合同中未选择管辖法院,而委托人选择自行的,可能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借款人住所地法院,并将银行列为第三人,可能增加银行诉讼成本,因此特别注意合同中应约定管辖地在银行所在地,并特别约定涉及诉讼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参考文献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号.

[2]《_合同法》.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_商业银行法》.1995年7月1日实施

[4]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法明传〔1998〕198号1998年7月6日)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3篇

致________公司:

兹有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单位提供的附件所列材料,与贵公司联络,将此笔________款项计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支付该人,账户名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以上情况属实,若由此引起纠纷,由我单位负责处理!

附件一:身份证(复印件,需有持有人签名)

附件二:送货签收清单

(加盖单位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4篇

致: 有限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 ______ 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理我 单位进行代收款工作。

该委托代理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代收款有关的事务。在整个代理收款的过程当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

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代理人身份证号:

委托单位: 有限公司

委托单位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5篇

论文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保本付息 委托理财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的不断开放,各种理财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这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市场,证券机构纷纷推出各种新颖的金融产品以期在此日趋激烈的竞争中赢得先机赚取超额利润。其中委托理财产品就是其中很受欢迎的一种,这对活跃金融市场、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金融理财产品的设计通常非常灵活超前、复杂难辨,很多参与者往往被置于一种“猜谜者”境地,监管者对某些产品也很难马上作出准确判断,弄清产品性质。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必须有序进行,否则就可能出现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关于委托理财中的涉及保本付息型产品,有观点认为其基本已脱离了委托理财的应有之义,是变相的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情节严重的,应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有观点认为,此种产品属于金融机构合法开展的金融创新产品,出现纠纷,应该首先由民、商事法律进行调节,刑法不应介入。

二、委托理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概述

(一)委托理财概述

委托理财是指,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以委托合同的形式为基础,委托人将资金交由受托人经营,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进行证券等相关金融产品的投资,由委托人承担风险,所得回报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按约定收取佣金。

关于委托理财业务,2001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中的规定,表明了委托理财的本质特征具有以下三点:一、委托理财必须以客户名义进行,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关系;二、证券公司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进行投资;三、证券公司不承担客户投资资金风险,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概述

《刑法》中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任何未经_银监机构批准的,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集资的行为,均为违法。由于吸收存款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而目前我国并未对存款业务进行放开,也即具有存款经营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经过_银监机构审批通过才能进行。

中国银监会研究表明,近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一、以保本高息为诱饵,直接或者间接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二、约定高股息、高红利,以公募方式聚集资金;三、以订立各种商业合同的表现形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以委托理财形式或者中介服务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特征可以归纳为:以高额的利息、回报、受益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者一般不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条件;行为的实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此罪的行为模式有两种,其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没有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承诺在一定时间还本付息、出具凭证,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没有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两种行为模式的具体标准,其中,第一条规定,除刑法另有规定,同时具备下面四个条件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以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或者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二、通过各种形式公开宣传;三、有还本付息承诺;四、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

1998年6月,_关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中有规定,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向存款人承诺还本付息,虽不以吸收公众存款名义,但跟吸收存款活动实质相同的行为,应当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三、委托理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

近来,在我国金融市场上,一些证券公司为了业务拓展,忽视是否合法合规,推出一些保本付息产品,或者销售时明示保本付息的委托理财产品。具体来说,证券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名义上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形式吸收资金,与客户约定给予其一般高于银行数倍利息的规定回报,然后将这些资金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不确定的风险及收益归于公司承担和接受。这实际上已经不符合委托理财的本质特征。

那么,委托理财在什么情况下是正常的民事经营行为、而又在什么情况下会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考虑:

(一)委托理财不应存在保底条款

《证券法》第144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公司以任何形式对客户投资收益或风险作出承诺。证监会也于2004年推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其中第41条第2项规定:证券公司进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具有以下行为:不得向客户做出承诺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的约定。

是否含有保本付息条款是判断委托理财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标准之一。

首先,存在保本付息的委托理财并不属于委托关系。在委托理财中,委托关系的基本结构是,委托人向人交付资金,受托人为委托人经营,委托人取得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受托人获得约定佣金。人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的相对方称为第三人。需要产生一个三方结构,涉及三方当事人,产生三种法律关系。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担,该法律行为直接约束人与第三人。而在保本付息的委托理财中,受托人进行投资所产生的受益或者损失直接由受托人承担,委托人不承担投资带来的损失,所以并非直接承担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后果,不属于委托关系。

其次,存在保本付息的委托理财没有体现委托人意愿。在保本付息的委托理财中,投资者将资金交给受托人后,并不在意投资者对资金的使用,而更多的将视线局限于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承诺。受托人拿到委托人的资金后,按照自己的名义,以及自己对投资市场的分析以及时机的把握进行投资。并没有体现出委托人的意思,所以不符合委托理财概念本身的应有之意。

最后,存在保本付息的委托理财中委托人没有承担相应的风险。这一点,在论述保本付息委托理财不属于委托关系的时候已经进行了陈述;并且,委托人承担风险是委托理财的一个重要特点,保本付息的形式将委托人与市场进行了隔离,风险由受托人承担。

(二)对象是否特定

对象是否特定,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聚集资金的方式是面向社会的公募还是特定人的私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吸收的是某个单位内部的多数人的入股、集资行为,由于对象是特定的多数人,并不属于“社会不特定公众”范畴,且其在形式上也并不是以存款的形式进行,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举重以明轻,如果委托理财行为对象是特定的,不管有没有约定保底条款,都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三)事后违约不属于本罪范畴

有观点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在两种主体,一种是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主体,一种是不具备此种资格的主体,如果有资格者在合法吸收公共存款后,在公众取款时拒绝兑付,则也应属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本罪所说的“非法”,相对的应该是其“吸收”行为,而非指此之外的“兑付”。因为如果由于经营者经营失败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向储户兑付存款,应该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否则,对于一些合法主体通过合法手段吸收到存款的金融机构,因为无法兑付存款就受到刑法处罚显然是不合适的。

同样,在考虑委托理财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时候,认定依据应当是“吸收”层面,至于“吸收”之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其他罪名定罪处罚,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范畴。

(四)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罪与非罪的依据之一

《刑法》明文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态曾经存在理论之争,并且多数学者认为此罪的犯罪形态为行为犯。即只要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两种行为不管采用什么手段、涉及多少人数、存款数量多少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实施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要从涉案的金额、范围,造成的损失,等多方面来判断其危害程度,以此来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

鉴于上述规定,有观点认为,那么在委托理财中,如果证券公司有进行保底承诺,但最终并没有造成投资者的资金损失,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并无刑罚处罚之必要。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观点,这种观点之所以认为没有造成投资者损失,即认为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忽视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中的金融机构存贷管理秩序。因为在委托理财中,行为人进行保底承诺时,无视国家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益,已经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构成犯罪,应在综合考虑其涉案金额、范围,造成损失大小的情况,加以把握。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6篇

致: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下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 由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起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代理人的被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收取货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授权的范围内,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本单位对本委托授权书提出终止的书面文件前,本委托授权书始终有效。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公章) 代理人:________(签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7篇

委托方:____________受托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委托方因业务需要,特委托__________在其与__________(付款单位)的业务往来中,作为_____(款项)的收款代理人。代收金额:人民币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 _____)。付款单位对以下受托方账号的付款行为即视为向委托方完成付款。委托方委托收款行为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付款单位无关。

特此委托!

户名: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

委托方签章受托方签章

日期:___年__月__日日期:___年__月__日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8篇

XX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收款工作。该委托代理单位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代收款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代理人账户名称:

代理人收款账号:

代理人开户行:

委托人名称

XX年XX月XX日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9篇

委托人(名称):

受委托人姓名: , 性别: ,身份证号: 。

委托范围:我公司全权委托我公司员工 收取 。

南阳银行账号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委托收款声明,受托人签字和委托人加盖公章后生效。

我方委托 收取上述款项,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与付款方南阳大汉王朝餐饮有限公司无关。

受委托人(签名):

日 期:

委托人(公章):

日 期: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10篇

委托人(名称):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委托范围:我公司全权委托我司员工 __________收取__________

此委托书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受托人签字和委托人加盖公章后生效。

我方委托__________收取上述款项,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与付款方无关。

受委托人(签名): 日期:

委托人(公章): 日期: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11篇

今年新增委托理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受到高度重视。据统计,在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中,有半数上市公司称,委托理财的投资方向将是国债,包括购买国债、国债回购等。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认为,相对于股市二级市场来说,国债投资的风险明显较低。同时,今年的国债市场趋于火爆,有望带来较为可观的收益。如一家上海公司在3月底决定,将2亿元的资金进行国债投资,公司称“要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另外,对委托资金的风险管理更加细化,例如沪昌特钢明确要视首笔资金委托的具体情况,再来决定是否要延续或加大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入。

另一个特点是,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过去,大多数的委托理财是通过券商和各类投资公司进行的,现在进行这一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在不断拓宽,例如日前沪昌特钢选择信托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而据了解,基金公司也在积极研究如何帮助企业进行资产管理等委托理财事宜。

同时,保底收益的做法依然普遍存在。如外高桥决定委托上海富宝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5000万元投资国债,受托方承诺上述资金的年收益率为%,如实际收益率不足将予以补足。即使没有保底收益,不少公司对委托理财的收益率仍然有较高期望,最低的也达到了8%。如首创股份拟将亿元委托北京巨鹏投资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双方约定,委托资产的年收益率小于或等于8%时,不计提业绩报酬;年收益率大于8%时才开始计提报酬。这种完成预定收益率才收取报酬的做法目前已被多家上市公司所采用。

引人关注的是,除新增委托理财外,不少上市公司在以前的委托理财无法按期收回,从而不得不延期。西部的一家上市公司在1月初称,一笔4000万元的委托理财只收回400多万元,余额延期6个月。同时,该公司还有一笔3000万元的委托理财更是将延期1年。初步统计,上市公司目前延期的委托理财约占到了去年委托理财总额的三成左右。

既然委托理财在上市公司中如此广泛,如火如荼,形式多样,那么委托理财及其投资收益如何核算呢?这似乎并不成为问题,但仍有探究的必要。

一、委托理财行为是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

企业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适当的委托理财,一般而言,期限不会超过一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因此,委托理财属于短期投资。

当委托理财到期,对于不得不延期的委托理财,或是自愿延期的委托理财,即使前后期累计投资时间已超过一年,延期部分亦均可视为一次新的理财行为,即为短期投资。

二、委托理财投资的运作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理财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受双方就资金流向及其余额定期(如按月)或随时沟通,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2、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封闭运行,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3、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而是将资金交付受托方后进行专项委托,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4、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与受托方自有或其他资金混合使用,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三、委托理财投资的核算

(一)委托理财投资核算的一般原则:

委托理财投资,属短期投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委托理财均为现金方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2、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企业取得的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

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3、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在期末时按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记“投资收益”。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科目,按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贷记“短期投资” (××股票、债券、基金),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以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出售短期投资成本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短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6、“短期投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委托理财投资特殊情况的核算:

1、企业在委托理财时,如上述“运作形式”所述,并不一定能够获取交易清单,亦不一定知晓在受托方购入股票等证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是否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直接借记“短期投资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而不再通过“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等核算。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理财运行过程中,对于实际发生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因收于受托方券商或投资公司,并且无及时的交易纪录,亦不予核算和反映。

2、企业在资金委托运作期内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如无法获取交易清单,企业不予核算和反映。运作期内某一清算期满后统一清算,如跨年度时年底结算一次。但如果能够获取交易清单,应该及时确认损益。有些企业在运作期内已经处置所购证券并能计算处置所得,但并未确认和核算投资收益,而是一律全额直接冲减“短期投资”。理由是尚在运作期内,运作期未满。这是对相关制度的误解。企业只有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于实际收到时,才可能予以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3、对于企业与券商签订保底收益协议的,企业一般的做法是将清算时所得款项超过短期投资成本的差额部分,全部计入投资收益。这种做法值得探讨。这里暂且不论保底的做法是否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保底收益率超过实际收益率,超额收益其实来源于受托方的捐赠。如果能够从交易清单中分别确认实际收益和超额收益,该超额收益存在着计入投资收益还是资本公积两种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计入资本公积。但是,这种收入又确实是委托理财行为本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而不是凭空产生。计入资本公积,似乎是难以接受的。笔者认为,两种选择都是可行的。

同样,如果双方规定在超过某一预定的投资收益率时,企业将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支付给受托方。那么, 超额收益分成的部分,其实来源于委托方企业的捐赠。如果能够从交易清单中计算确认该部分超额收益分成,该超额收益分成,也存在着计入投资收益(减项)或营业外支出两种选择,也都是可行的。

4、企业无法按月或随时获取交易明细清单的,“短期投资”应按受托单位而不是按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委托理财投资举例说明

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报披露如下:

1、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依据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风险投资批准权限的专项授权,于 2001年7月3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不高于人民币三亿元的资金投资国债的决议。2001年8月12日,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决议作出修改决议,公司只使用1亿元人民币资金购买国债,另外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2亿元人民币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2、会计报表附注,短期投资:

2001年度投资金额成本(人民币元)跌价准备(人民币元)

委托投资-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0,500,000

[注1]

债券投资

41,655,204

2,679,155

存放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管理债券投资款 50,000,000

[注2]

282,155,204

2,679,155

报表日债券投资包括以下债券:

库存数量

库存债券成本

债券名称

人民币元

96国债(8) 34,769

41,655,204

债券投资已按成本和市值孰低原则计提了跌价准备,报表日的市价是根据《中国证券报》公布的2001年12月31日股票交易收盘价确定。本公司债券投资的变现无重大限制。

注1、本公司于2001年8月12日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书,委托其管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00,000 元。根据该协议,该证券公司在本公司指定的证券账户名下,在不违背本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有权自主运用和操作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买卖及持有在中国境内合法的金融证券交易市场公开挂牌或即将挂牌交易的股票、认股权证、基金、债券以及其他的上市投资品种。本次资产管理的委托期限为12个月,自2001年8月13 日至2002年8月12日。本公司于本年度已收回部分委托管理资金计人民币9,500,000元(另注该公司在公司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委托资产管理事项”,披露:公司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委托资产的1%作为管理费用。如投资收益率在10%以上时,本公司将超额盈利部分的20%支付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其业绩报酬。2001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支付950万元投资收益的函件,2001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此笔投资收益款项。公司未来尚无委托理财计划)。截至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存放于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仍未使用的证券投资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49,556元,于2001年12月31日,该委托投资证券的市值为人民币206,958,431元,因此本公司于该委托投资于2001年12月31日的投资成本(已扣除年末仍未使用的现金余额)与市值的差异为人民币17,007,987元。

注2、本公司委托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公司的国债投资款提供管理服务,本公司已就该国债投资投入人民币50,000,000元,于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并无通过该证券公司持有任何国债,而本公司存放在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仍未使用的国债投资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0,640,291元。

3、会计报表附注,投资收益(部分):

2001年度(人民币元)

投资国债收益(详见短期投资注(2))

(2,959,933 )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详见短期投资注(2))

2,679,155

从该公司年报所披露的的情况来看,该公司对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200,000,000元为全权委托理财方式,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则仅为委托管理债券投资。

1、支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200,000,000元借:短期投资 200,000,000贷:银行存款 200,000,000

2、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回950万元投资收益借:短期投资 9,500,000贷:投资收益 9,500,000该公司将收回的950万元直接冲减短期投资,值得商榷。因为按8月中旬投入个月计算,投资收益率达,该收益不太可能是收取的股利或利息,而且上市公司在8月中旬以后支付股利的情况很少。那么应该是证券(包括认股权证)的处置收益。处置收益应该计入投资收益。

3、支付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50,000,000元,该公司并无通过该证券公司持有任何国债,而本公司存放在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仍未使用的国债投资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0,640,291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50,000,000贷:银行存款50,000,000该公司将5000万元直接核算为短期投资,而不是反映为其他货币资金,亦值得商榷。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0,640,291元,多出的640,291元应该为存款利息。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640,291贷:财务费用640,291

4、国债投资成本41,655,204元,不清楚运作方式如何、在哪家券商购买,在此不予举例核算。但跌价准备2,679,155元,减少投资收益。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12篇

委托方: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因业务需要,特委托__________在其与__________(付款单位)的业务往来中,作为_____(款项)的收款代理人。代收金额:人民币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 _____)。付款单位对以下受托方账号的付款行为即视为向委托方完成付款。委托方委托收款行为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付款单位无关。

特此委托!

户 名: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13篇

致: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下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xxxxxxxx(姓名)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开户银行: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x 由xxxxxxxx 年xxxx月xxxx日起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代理人的被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收取货款活动有关的事务。

在授权的范围内,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本单位对本委托授权书提出终止的书面文件前,本委托授权书始终有效。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xxxxxxxxxxxx(公章) 代理人:xxxxxxxx(签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 xxxxxxxxxxxx

日期:xxxx年xxxx月xxxx日 日期:xxxx年xxxx月xxxx日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14篇

致________公司:

兹有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单位提供的附件所列材料,与贵公司联络,将此笔________款项计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支付该人,账户名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以上情况属实,若由此引起纠纷,由我单位负责处理!

(加盖单位公章)

____年____月___

附:委托收款的基本规定

(1)委托收款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2)委托。这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委托收款凭证即是如前所述的按规定填写凭证;有关债务证明即是指能够证明付款到期并应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款项的证明。

(3)付款。这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后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可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时间付款?从而改变原《银行结算办法》统一3天的付款期。具体而言:

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付款人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付款人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委托收款结算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办理部分划款,并将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5)无款支付的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银行营业终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的?付款人可填制“应付款项证明书”)?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6)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处以‰但不低于50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为止。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15篇

兹有______ (姓名),身份证号:______ ,根据我单位提供的附件所列材料,与贵公司联络,将此笔

***款项计***(大写:人民币****)支付该人,账户名______ ,账号______ !以上情况属实,若由此引起

纠纷,由我单位负责处理!

附件一:身份证(复印件,需有持有人签名)

附件二:送货签收清单

(加盖单位公章)

___年__月__日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16篇

我公司现有银行承兑汇票_____张

票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票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行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汇票总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_______________为我公司办理贴现业务,我公司__________与__________系关联企业,请将贴现款汇入_______________公司,若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我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证明!

公章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17篇

收款委托书1致XXX公司:

兹有 (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我单位提供的附件所列材料,与贵公司联络,将此笔 款项计 (大写:人民币 )支付该公司账户名 ,账号:________________ 。以上情况属实,若由此引起纠纷,由我单位负责处理!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收款委托书1、委托人应向被委托人提供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报关单、商品质量检验证书和买卖双方往来的重要函电以及委托人对案情的说明;

二、违约责任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任何一方因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委托人提供伪造的文件,或隐瞒事实,或在被委托人接受委托后,委托人私下与债务人联系或签署还款协议,由此影响被委托人查明案情或影响追偿效果,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2、如果被委托人故意拖延追偿,损害委托人利益,其责任由被委托人承担。

三、生效时间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人自本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撤案要求。

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证号码:

委托单位法人(签章):

委托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委托书2甲方:遂宁市船山区愉飞广告制作部

乙方:遂宁市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丙方:遂宁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现委托乙方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收款工作。该委托单位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向丙方进行代收广告制作款:3800(大写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有关的事务,乙方开户行名称为:中国农业银行遂宁南津桥支行 ,账号为:309501040004124 。在整个代收款过程中,该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单位无权转换权。

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遂宁市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单位(签章):

委托单位:遂宁市船山区愉飞广告制作部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18篇

致XX: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XX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与贵公司进行代收款工作。在代收款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

代理单位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单位名称:

法 人:

地 址:

税 号:

开户行:

帐 号:

电 话: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亲笔签/私章)

200*年**月**日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19篇

致: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与贵公司进行代收款工作。在代收款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

代理单位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单位名称:

法 人:

地 址:

税 号:

开户行:

帐 号:

电 话:

委托单位:

日期: 年月日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20篇

关键词:委托贷款;合同;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树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在_境内书立、领受《_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而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只要发生了印花税税目中列举的行为就应该缴纳印花税,但国家_对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金融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各有不同,下面从各方面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分析。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合同相关规定

(一)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_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__令第11号,根据2011年1月8日《_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2条第1款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从上述规定来看,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二)类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国家_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14条规定: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凡仅明确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三)委托金融单位贷款的,金融单位和借款单位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但此款专门针对财政等部门的委托贷款,不具有可扩展性。

二、地方法规对委托贷款业务征收印花税的相关规定

目前,仅部分地方对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了明文规定。如《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21号)中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同意,现对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是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是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14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三是本通知第1条、第2条从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税务局沪税地[_]66号文第4条规定停止执行。

原市税务局沪税地[_]66号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主管部门委托银行办理的借款业务,银行只收取手续费,并不承担借贷责任的委托贷款,可暂不贴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海市地税对委托贷款合同由不征收印花税改为征收,而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需要缴纳,委托人不需要缴纳。但是此类文件只适用于当地,可以作为参考,并不能进行全国推广。

三、委托贷款业务缴纳印花税现状

(一)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

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协议)主要有三种形式:

1.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2.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然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

3.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委托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符合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应缴纳印花税。

对于第二种情况,同上所述,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协议不用缴纳印花税,下面重点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进行分析。

(二)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分析

委托人、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协议,由于该协议规定了委托的内容同时又规定了借款的内容,那么合同既明确了委托、关系,又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贷款信息。根据合同实质所载事项,明确委托、关系合同双方不用缴纳印花税,约定贷款金额、利率等信息的合同双方应缴纳印花税。但委托贷款实质是民间借贷,银行只是作为受托人,收取业务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所以委托贷款三方合同中,银行作为受托人,在协议签订形式上满足印花税缴纳范围,而实质上银行不在印花税缴纳范围,只是起作用。

但是从沪税地[1991]121号文规定上看,税务部门在征收印花税过程中,更注重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缴纳范围。按照此文规定,三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和借款人均应按照贷款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委托方不用贴花。

(三)现状分析

目前,各家金融机构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大部分未缴纳印花税。比较特殊的是,对于个人公积金委托贷款,有些金融机构的做法是由担保方缴纳印花税,然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由此可见,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此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当地税务部门未进行明文规定,国家_也未明确,存在盲点。

四、风险分析及建议

从上述来看,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需要缴纳印花税,而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对此规定也不明晰,如果不缴纳,不能确定是否会形成纳税风险。因此,建议金融机构携带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取得明确的答复,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依法纳税。

参考资料:

[1] _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__令第11号,根据2011年1月8日《_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Z].

[2] 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 [Z].

[3] 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21号) [Z].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21篇

致:XXX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XXX致贵公司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和代收款工作。

该委托代理单位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

在整个和代收款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单位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22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委托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审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证据。

四、乙方必须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缴纳案件代理费人民币______元。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无故中止的,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甲方无故中止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七、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23篇

四川元鑫劳务有限公司现委托青白江安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代收成都攀成钢建设有限公司人工费及劳务费,元(大写:陆万零贰佰肆拾肆元整)。

说明:四川元鑫劳务有限公司欠青白江安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人工费及劳务费元(大写:陆万零贰佰肆拾肆元整)。

特此委托。

青白江安鑫建筑机械租赁站

工商银行账号:4402032009026826053

四川元鑫劳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公司委托公司收款证明范本 第24篇

委托收款协议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在本人与________________欠款纠纷一案中,作为本人参加非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此事,受托人在处理上述事情时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委托权限:协商、调解、和解、收集证据、诉讼、控告。

所有追收的欠款或现实所有权益直接汇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声明:未经委托人同意,被委托人无权直接收取现金,否则您的还款行为视为无效!

我们仅委托该人与您进行友好洽谈协商,督促您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未授权他使用绑架、非法拘禁、伤害、暴力等法律禁止的行为,对他的非法行为你可以报告当地警方或投诉。

委托方(签名盖章) 受托方(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