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孝故事全部内容(推荐3篇)

投稿:小范

二十四孝故事全部内容 第1篇

关键词:二十四孝;不孝罪;利诱行孝

一、“二十四孝”流传简述

早在春秋战国时,儒家孔孟都极为重视孝道,积极倡行孝道。自汉代开始,孝从对人行为的要求上升为治国之道。汉初由于儒家传人的影响,统治者更是提出“以孝治天下”,两汉皇帝谥号多带“孝”字,一直到清末“孝治”仍未间断。“以孝治天下”对文人士大夫影响甚大,自东汉刘向作《孝子传》,魏晋之后,不少士人编著《孝子传》或《孝传》,至唐代逐步形成了“二十四孝”,由历代二十四个(或虚或实的)孝子从不同角度、不同环境、不同遭遇行孝的故事汇集而成。唐末五代“二十四孝”的提法非常流行,不仅“在宋代已经流行开了一套定型的二十四孝故事”,而且“在山西、河南、北京、辽宁、甘肃等地的辽、金、元墓葬中曾经多次发现过彩绘与石雕线刻的二十四孝”。至元朝,郭居敬编写《二十四孝》时,由于其著作通俗易懂的编撰体例和所选孝子更加祛愚昧化,删去了属于兄弟之间的友爱或亲属之间的情义的人物故事,只保留了对父母(或祖父母)的孝行和男性孝主体,并对一些故事进行了更加合理的加工等,使“二十四孝”故事基本固定下来了,而且广泛流传,影响深远,以至于一般认为是郭居敬首辑《二十四孝》。…后来的印本大都配以图画,故又称《二十四孝图》,为中国古代宣扬儒家思想及孝道的通俗读物。以后,又有人刊行《二十四孝图诗》、《女二十四孝图》等,流传甚广。

对于《二十四孝》,前人人也早已做过评述,如鲁迅先生的《二十四孝图》(摘自《朝花夕拾》)。鲁迅先生说几乎是人人都知道二十四孝的故事的。但是高兴之余,接着就扫兴,听完二十四个故事,做孝子的计划完全绝望。因为尽管郭居敬删去了一些极端愚蠢的孝行,“哭竹生笋”还是不现实的;“卧冰求鲤”要危机自己的性命;“老莱娱亲”、“郭巨埋子”令人反感。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儒家遭到了严厉的批判,其孝思想也未幸免。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人们对文化的需求更加强烈,同时社会道德水平的现状愈来愈堪忧,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道德再次受到重视。在继承发扬传统文化的旗帜下,孝道越来越受到重视,《孝经》开篇即言:“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然而《孝经》等毕竟较为晦涩深奥,而《二十四孝》较为通俗易通,于是几乎就被原封不动的用来教育子女、学生和舆论宣传孝道的通用读物,甚至佛_也参与进来,如现在网络上流传的一个卡通版本《孝行今古图说》就是由佛_制作,由释净空法师题名。尽管我们不遗余力的通过“二十四孝”宣传、教育孝道,但由于现代社会的多元化趋势愈来愈强,能否达到预期效果恕难预料。

由于传统社会把孝与治国之道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因此,“二十四孝”故事的出现与流传背后也有深刻的法律因素。

二、“二十四孝”背后的法律

我国古代法律和道德很难分开,孝不是单纯的道德问题,法律也非保护人的权利为宗旨。“二十四孝”中有些孝行本身就是违反当时的法律,如《元典章-礼部六》有“行孝割股不当”条和“禁卧冰行孝”条。然而更多的时候,不孝是“十恶不赦”的重罪,也即是很多情况下,人们尽孝并不是人们的道德水平高,而是法律的重惩使人恐惧,因而要行孝。

不孝入罪始于周。秦商鞅变法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在家庭内部矛盾上认可孝,《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有《(迁)子》(请求将子断足足迁到蜀地)和《告子》(请求将不孝子处以死刑)两个案例;《法律问答》中有“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殴高大父母处罚比照“欧大父母”;“非公室告”也与孝有一定关系。汉代,为我们所熟知的“亲属相隐”,由汉孝宣帝下诏颁布,多少体现了对孝的重视,因为卑幼首匿尊长均不为犯罪,而尊长却要区别对待。《春秋决狱》流传下来的五个案例中,其中两个也与孝有关。汉代与孝有关的法律不只是这些,《张家山汉简》的《贼律》和《告律》_有七处规定与不孝有关的犯罪,其处罚轻者鬼薪白粲,重者弃市。当然这主要是一般法律规定,若要从案例来看,不孝罪(此时为广义上的不孝,非十恶中不孝罪)的表现和处罚更多。从三大类主体――诸侯、官员和平民来一一展现。诸侯不孝罪有:服丧期间行奸、作乐;服丧娶妻妾;事(祖)父母不顺;诬告父母。官员:任官前,经察举有不孝行为,不仅不得为官,且要致罪下狱;为官有不孝行为,影响仕途。平民:子女不孝,不告不理,即告,教化先行;养子_继母,杀无赦。妻不孝,法律上夫可以休妻等。魏晋时与孝有关的法律越来越多,除了沿革前朝法律,又有很多创新,最为我们所熟悉的当属“准五服以制罪”、“存留养亲”了。

魏晋时期“准五服制罪”主要还是体现在亲属株连方面,而在亲属相犯方面家族主义法还只限止在家庭的范围,尚未有对五服服叙的需求。南北朝时期亲属株连的范围逐步向家庭范围压缩,而亲属相犯的家族主义法的范围则由家庭向宗族扩展,从而“准五服制罪”的重心由亲属株连向亲避相犯转移,到了唐律中,完全确立了亲避相犯。一般来说,卑幼侵犯尊长,服叙越近处罚越重;相反,尊长侵犯卑幼,则服叙越近处罚越轻。

对于不孝罪,最重要的就是由北齐时法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后经隋文帝改为“十恶”这个影响千年的法律事件了。将十恶在专门规定,说明:第一,强调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第二,不得享有八议特权,也不得享有请、减特权;第三,不得赦免;第四,犯十恶皆重惩。重罪十条中与孝有关的规定为“恶逆”、“不孝”、和“内乱”,十恶继承了这一规定,但把“不孝”拆分为“不孝”和“不睦”。

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不孝,即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与商鞅变法基本相反)、供养有缺;为父母服丧期间,谈婚论嫁、寻欢作乐、不穿孝服;知祖父母、父母丧,隐瞒不办丧事;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丧。这些行为在性质上,与恶逆罪一样,都是对尊亲属的侵害,只是侵害的程度更轻。不睦,“谓谋杀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和奸”,指通奸。这些规定自秦汉多少均有出现,只是到了《开皇律》最终定型,同时被后世历代法典所继承,并无根本改动。其他有关孝的法律几乎都是由此延展出来。

这其中“不孝”罪规定繁琐和尽可能的详尽,譬如守丧期间:匿丧最高刑流二千里,最低刑笞四十;居丧释服从吉最高刑徒三年,最低刑笞三十;居丧作乐、杂戏最高刑徒三年,最低刑杖一百(路遇奏乐而遂听者);居丧嫁娶杖一百;居丧参预吉席杖一百(实际可能更重);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居父母丧别籍异财徒一年;居父母丧求仕徒三年;父母死诈言馀丧不解官徒二年半。此外,唐律中最终确立的父母的主婚权,私自结婚也属不孝等。尽管不能用自由、权利观念衡量古人,但对守丧规定如此之严也是严重干涉了人们的私生活。这些法律在现在都消失了,但是作为(法律)意识却深深地印在人们的头脑中了,至今挥之不去,譬如很多地区,父母过世后的三年内过年时是不能贴红门联的。

在清末礼法之争时,争论的焦点为:干名犯义、存留养亲、无夫奸和亲属、子孙违反教令的存废,以及子孙队长尊长能否行使正当防卫权。这五点内容几乎都与孝有关,对于不孝类犯罪,礼_和法理派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最后法理派妥协。在仿照近代刑法模式立法的《大清新刑律》中附上《暂行章程》,规定了无夫妇女通奸罪;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害等罪的刑罚;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刑罚等。至民国也没有彻底废除。

二十四孝故事全部内容 第2篇

【关键词】《二十四孝图》封建“孝道” 批判 研究

《二十四孝图》的故事很感人,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研究,揭示了封建“孝道”的残酷和虚伪,批判封建“孝道”复古主义的倒行逆施。“孝”在我国封建社会是重要的道德规范,受到封建经济、宗法、伦理的限制。在封建家庭中父亲具有权威性,儿子要完全受到父亲的支配,要无条件地服从父亲,《二十四孝图》中儿子不顾自己的安危为父母做出牺牲,这对孩子是不公平的,历代封建统治阶级看到“孝道”的作用,把“孝道”变成了统治阶级的工具。封建中的“孝道”是私有制经济的产物,反映了地主阶级的利益。笔者从《二十四孝图》出发,总结了封建“孝道”存在的糟粕,并对其进行批判。

一 对“忠孝合一,移孝忠君”的批判

《二十四孝图》中“孝亲”是家庭中的重点内容,在封建社会由于每个家庭都受到宗法制的影响,统治阶级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绝对权威的封建家天下的形式,这种封建制度的等级要求父亲是一家之长,皇帝是一国之尊,封建家长要尽孝,直接升华到要对君主绝对尽忠。《二十四孝图》是封建“孝道”的经典图画,描述了“忠孝合一”的封建“孝道”观点,要求只要做到孝亲和忠君就能光宗耀祖。统治阶级大量宣传关于忠孝的理论,表示只有在家孝敬父母,才能对君忠诚。封建统治阶级发现只有人人都尽孝,封建统治阶级的地位才能稳定。儒学理论一语道破了统治阶级提倡“孝道”的根本目的是让人们养成服从的性格。

中国的历代统治者把“孝”提升到绝对高的地位,认为“孝”是天经地义的事,必须遵守“孝道”,“孝”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的力量。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对这种封建的“忠孝合一,移孝忠君”理论要持有批判的态度,这种方式是封建统治阶级蒙蔽人民的一种手段,推行这种观点的目的是要求人们以孝尽忠,心甘情愿地服从统治阶级,是统治阶级思想集中的反应,要持有批判和否定的态度。

二 宣扬绝对服从父亲的奴隶主义剥夺了子女的独立人格

封建“孝道”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导致了家长专制主义和子女的奴隶主义。《二十四孝图》要求子女要绝对服从家长,没有独立思考的自由,甚至父亲死后明知道观点是错误的还要执行。孔子的儒家学派理论中阐述了“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无怨。”可见孔子是承认父母会有缺点和过失的,儿子可以轻微婉转地劝止,也可以为其隐瞒,但无论父母态度如何,仍必须恭敬顺从,不悖其意,这种封建“孝道”理论是不对的。另外,在封建“孝道”理论中强调父亲对子女具有绝对的支配权,甚至有生杀权利,子女必须服从,逆来顺受,受父母的摆布,这种形式的“孝道”是专制主义的体现,子女变成父母的奴隶,可见其中蕴含了荒谬、虚伪以及不平等等众多因素。

封建的“孝道”还要求子女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父母全而生之,己当全而归之”这种思想蕴含了封建愚昧色彩,与科学观点相反。道学中把解剖尸体作为封建道德的破坏,造成古代医书上只有一些人体解剖位置的粗略描述。另外,这种理论剥夺了后代的创新的意识,对子女的价值进行否定,对青年人的发展造成影响,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鲁迅先生曾经批判这种“孝道”,对青年人是一种摧残,这种保守的观念致使封建腐朽的霉气更加破烂。

三 宣扬婚姻不自主、男女不平等

封建理论的等级观念很强,男女不平等,父母包办婚姻,封建社会认为子女自由恋爱是伤风败俗,违抗家长的意见则为不孝。在这种道德的压榨下剥夺了子女追求婚姻的权利,葬送了子女的幸福。封建“孝道”中娶妻生子、传宗接代的想法也是非常愚蠢的行为,结婚以后必须生子是对家族的义务,这种无后不孝的观念对妇女来说是灾难,对于没有子嗣的妇女被看做是极大的罪过,他们孤独终老,没有幸福,没有快乐。

这种观念同样需要批判,对封建社会的影响非常大,《二十四孝图》中正好反映出这一点,需要对这种思想进行猛烈的抨击。封建社会的“孝道”思想对人们的影响很大,出现了很多的不文明、不民主,严重地禁锢了人们的思想。

二十四孝故事全部内容 第3篇

关键词:《二十四孝》;中国传统法制;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7-0249-02

孝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作为儒家的经典文化典籍之一《孝经》就提到许多人伦至理,比如:“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父子之道,天性也,君臣之义也。”“孝”思想的弘扬与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一条红线。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笔者尝试将《二十四孝》故事列为教学改革内容,力图能够更为直观地揭示中国传统法制的理念,加强本科生的传统文化教育,供商榷。

一、《二十四孝》纳入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原因

《二十四孝》是以儒家所倡导的孝道为理论基础的文化产物。它是中国传统法制在道德领域的直接反映,蕴涵着丰富的、能够体现中华民族风俗风情的本土法治资源。具体来说,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二十四孝》体现了儒家“礼”的要求

中国传统法制所强调的礼法结合,主要表现为“亲亲”、“尊尊”的基本原则在立法、司法实践活动中的贯彻和执行,它直接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制所追求的忠孝理念。以《孝经》提到的五孝为标准,《二十四孝》的孝行可以进行如下归类:

“居则致其敬”:孝感动天(虞舜),为亲负米(东周・仲由),单衣顺母(东周・闵损),拾葚供亲(西汉・蔡顺),为母埋儿(东汉・郭巨),涌泉跃鲤(东汉・姜诗),扇枕温衾(东汉・黄香),行佣供母(东汉・江革),怀橘遗亲(东汉・陆绩),恣蚊饱血(晋・吴猛),乳姑不怠(唐・唐夫人),亲涤溺器(北宋・黄庭坚),弃官寻母(北宋・朱寿昌)

“养则致其乐”:戏彩娱亲(东周・老莱子),啮指心痛(东周・曾参)

“病则致其忧”: 鹿乳奉亲(东周・郯子),亲尝汤药(西汉・文帝),哭竹生笋(三国・孟宗),卧冰求鲤(晋・王祥),扼虎救父(晋・杨香),尝粪心忧(南齐・庾黔娄)

“丧则致其哀”:卖身葬父(东汉・董永),闻雷泣墓(魏晋・王裒)

“祭则致其严”:刻木事亲(东汉・丁兰)

从上述归类可以看出,《二十四孝》的“孝行”集中体现为“善事父母”,其中父母在世时的孝行占据主导。故事中行孝之人正因践行了符合“亲亲”要求的“孝”,他们中的多数后来被崇尚“尊尊”的最高统治者授予官位,充分体现了任官要孝的标准。

(二)《二十四孝》提供了中国传统法制的案例

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过程中,由于古代文献的阅读障碍以及中国传统文化修养不足等因素,使得中国法制史的课堂教学停留在一般的讲解方面,很难找到老师和学生都熟悉的法制个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二十四孝》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以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制为例,在讲述有关离婚规定时,必讲内容为“七出”,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如果把“刻木事亲”中的东汉人丁兰休妻的依据为“七出”中“不顺父母”直接指出,将可以起到形象化的教学效果。我们再以中国古代的继承法为例。一般来讲,中国古代的继承人范围多为儿子,女儿继承权受到较多限制,儿媳能够有继承权的更为少见。“乳姑不怠”则提供了儿媳如何享有继承权的案例。故事主角唐夫人的婆婆长孙夫人在年事已高后,牙齿脱落,唐夫人每天盥洗后,都到婆婆房间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婆婆,长达数年之久。长孙夫人因此不再吃其他饭食,身体依然健康。后来,长孙夫人病重时,将全家大小召集在一起,说:“无以报新妇恩,愿子孙妇如新妇孝敬足矣。”①尽管我们从故事中看不到唐夫人从婆婆那里继承了多少财产,但她却从婆婆那里得到了后世子孙都要孝顺她的家训。这是继承的另类方式。

(三)中国传统法制特别重视对不孝行为的惩罚

不孝行为在中国传统法制中历来要受到重罚。《周礼・大司徒》把国家应重点惩治的犯罪归纳为八种:“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这一记载表明,西周时期不仅将不孝行为列为要被惩罚的行为,而且还被列为乡八刑之首。《孝经》也把不孝行为列为罪中重罪,比如该书“五刑章”就提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儒家经典对不孝行为的基本定性,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逐渐取得而为后世立法所确认。从秦汉时代开始,不孝行为就被列为国家加重制裁的重大罪名。至北齐时期,北齐_为强调对严重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严重违反封建伦理纲常行为进行重点打击,首创“重罪十条”,把当时认为最严重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犯罪列于律首,其中不孝行为位居第八。《开皇律》承袭“重罪十条”,创制了“十恶”制度,将不孝行为列为第七个重点打击的行为。自隋至清末变法前,不孝行为一直是“十恶”制度中的重要部分。

那么,何谓不孝?《唐律疏议》中解释了“不孝”的含义,即一切不敬及有违于家长意志的言行均可视为“不孝”,还反复强调“父母之恩,昊天莫报”,“父母之丧,终身忧戚”,“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在法不可同天”。此外,不孝行为还扩展到父母犯罪。只要不是“十恶”之罪,知道父母罪行的子女为父母隐匿犯罪事实是天经地义的事,若是子女违反而告发父母犯罪,将因此视为不孝而被法律所严惩。

二、《二十四孝》纳入法学本科教育的具体实践

基于上述理解,笔者尝试将《二十四孝》引入了法学本科教育。具体做法是:

(一)看图阐释,读诗说事

中国历来有“诗中有画,画中有诗”的说法。为了宣扬《二十四孝》,古人早已将每一个故事归纳为二十字的五言诗句,这为法科本科教学实践提供了便利条件。

笔者把《二十四孝》纳入法科本科教学的安排是,根据课堂进度计划,将《二十四孝》分为二十四次课完成,每次掌握在五分钟之内;每次由老师提供二十四孝图和诗句;学生结合图画和诗句即席进行讲解,当众描述出该图画和诗句所蕴涵的场景,然后由其他同学进行评判补充;如果没有能够全面的讲解出来,再由老师进行补充。下面我们以“戏彩娱亲”(图画和诗句如下图)为例进行具体阐述。

“戏彩娱亲”讲述的是春秋时期楚国隐士老莱子孝顺双亲的故事。在常人看来,年已70岁的老莱子经常穿着五色彩衣、手持拨浪鼓如小孩子般戏耍来逗父母开心的形象,已经是奇事一桩。因为在传统中国人的眼里,70岁的老人如果身穿彩衣就可能会被视为老不正经,如果像儿童一样戏耍更会被视为有智障或者精神病。而当老莱子为双亲送水偶尔不小心跌倒时,他怕父母伤心,索性躺在地上学小孩子哭,更让人坚定了他有智障或者精神病的嫌疑,无怪乎鲁迅在《二十四孝图》一文中说:“将‘肉麻当做有趣’一般,以不情为伦纪,诬蔑了古人,教坏了后人,老莱子即是一例。”但如果看到诗句的后两句和图画上显示的老莱子双亲均开心在笑时,若知晓“父母在,不称老”的儒家传统,那么一个大孝子的形象就树立在我们面前,对他的认识就转向尊敬了。

(二)诵读兼备,纳入考核

我们仅仅将《二十四孝》的故事结合诗句和图画在课堂上进行讲解和阐释还远远不够,因为学习中国传统法制的最终意义在于服务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在于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笔者一直这么看待中国的历史:五千年来,中国其实一直在走中国特色的道路。这种特色,正是中国五千年文化迄今尚在延续的深层次原因。可惜的是,这种特色或许我们至今尚未发现或者更多地对它存在着误解。如今,西方法治话语在中国的流行,不但使诸多中国法律元素在慢慢流逝,而且使中华民族潜移默化地正在失去自我。与之相反的是,西方世界对中国文化的兴趣则愈来愈浓。为此,笔者主张,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在向西方学习借鉴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还应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求本土资源的支持,学习古典文献是重要路径之一。而囿于财力、物力以及时间,为引导学生去阅读文献,寻找既简单又直观的方式,成为笔者的可行性选择。《二十四孝》就符合这样要求。

结合《二十四孝》的特点,每次在课堂上讲解之后,我都明确把背诵《二十四孝》的诗句纳入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方式是:单独背诵,即由一个同学站起在课堂背诵,结合熟练程度和准确程度当众评分;集体背诵,即由三至五个同学在课堂上一起背诵,除依据单独背诵的标准评分外,还对大家的集体意识进行考核;如果出现不能背诵的现象,则由该同学在课堂上朗读诗句,当然所得分数将相应减少。这样做到的目的在于让学生熟知《二十四孝》,积累古文献知识,提高传统文化的素养。

(三)寒暑省亲,躬身实践

将所学知识内化为自身素质和能力,是课堂教学的目的和要求。一个不孝顺长辈的晚辈不可能真诚交友,一个不孝顺父母的子女不可能忠诚事业,一个不孝顺家人的不可能真爱社会。因此,笔者关注学生发展的内容之一就是孝。